【48812】安徽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产不合格产品被罚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11日,合肥市质监局官网发布《安徽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产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衔接副案》。安徽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产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衔接副,合肥市质监局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中止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衔接副2938套;3、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玖元整(¥16159.00)。
2018年9月13日,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3号文,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6月监督检查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出产的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衔接副,类型标准:M30×130-10.9S/M30-10H,出产日期/批号2018-04-23/17102532B180418。经法定查验组织检测,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螺母的螺纹(止规)。
本局查明,你公司共出产上述不合格产品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衔接副2938套,货值金额32318元,未出售,无违法来得到的。
2018年11月2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第011号《行政处罚奉告书》。奉告后,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说、申辩恳求。
1、2018年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3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12841、查验陈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陈述编号:2018-05ZC060280;
3、2018年9月14、10月12日对你公司工作室主任汤**查询笔录2份;
4、2018年9月20日、9月25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管**查询笔录2份;
6、本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产品日报表》《产品入库单》复印件各一份;
本局以为你公司出产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衔接副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本局决议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3、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玖元整(¥16159.00)
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且依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议不服,可于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