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事故致1死!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4事故查明
10月1日,本报从牡丹江市政府获悉,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4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6月4日14时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位于宁安市沙兰镇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沙兰景观形象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牡丹江宁安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查明,2023年6月1日,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的“沙兰杜鹃花海景观形象门”开始现场制作骨架,由施工队副领班孟某全现场负责,作业人员孟某吉实施焊接制作,于6月1日至2日制作完成。6月3日,孟某全组织几名施工作业人员把形象门的骨架立起,底部用膨胀螺栓固定,并用五道8号线作为缆风绳与地面的膨胀螺栓链接。6月4日早8:00许,孟某全和力工侯某刚处理形象门顶部存在的缺陷,孟某全持角磨机从形象门的侧面攀爬到距离地面5.3米的第二道梁上,脚踏在横梁上处理缺陷,侯某刚在地面做辅助工作。当日下午14:00许,孟某全站在形象门第二道梁上处理缺陷时不慎坠落至地面。
侯某刚马上给同在工地其它位置干活的哥哥候某伟打电话告知此事,侯某伟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总领班孙某华,孙某华驱车赶往事故现场,并向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巩某报告。14:40分许,宁安市东京城镇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把孟某全抬上救护车紧急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7:00许,孟某全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作业人员孟某全违规攀爬到距离地面5.3米且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的形象门的横梁上,在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不慎高处坠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两个方面:1.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对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依规定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辨识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且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行为。
调查组认为,王某安,系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没有有效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没有认真组织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状况,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高处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其本人对以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巩某,系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且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其本人对以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此外,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对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超年龄且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没有依规定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没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辨识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1款、第45条、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该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且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该公司对以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孙某华,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领班,负责现场具体施工工作,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到位,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其本人对以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勾某豹,系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项目开工后,其本人不定期参与本项目管理,没有全面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其本人对以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其所在公司先行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并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文中国基建报 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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