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没接到有关告诉或文书而逾期没偿还的不属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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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22:23:26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国新办定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办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用卡办理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状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请问孙检察长,咱们正真看到这个《解说》中“恶意透支”有一个清晰的规则,实践中怎样区别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好心透支”。还有怎么样掌握严格执法和保护持卡人利益之间的联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的规则,“恶意透支”归于信用卡欺诈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说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清晰的规则,这儿我就方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四点答复:榜首,在司法解说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越三个月没有偿还。这儿面就排除了由于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告诉或许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准时偿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告诉或许文书,过了必定的期限没有偿还的,不归于“恶意透支”。